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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葡萄酒的四款包装涉嫌侵权北京一家广告公司

2011-06-16 09:08:00来源: 阅读量:6

  茅台葡萄酒的四款包装涉嫌侵权被北京一家广告公司,该广告公司要求茅台葡萄酒公司与茅台葡萄酒的运营商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0万元。日前,北京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驰誉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3月,茅台葡萄酒运营商总经理颜世国向驰誉公司提出了策划设计“盛世佳酿”系列产品的项目委托。同年4月底,茅台葡萄酒公司总经理钟怀利审阅设计方案后,肯定了设计方案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但此后驰誉公司被告知方案未被采用,茅台葡萄酒公司采用了另一家设计公司设计制作的包装和宣传手册。不过驰誉公司发现,采用的四款葡萄酒商品包装与他们提交的设计非常相似。因此,驰誉公司认为茅台葡萄酒的包装方案已构成著作权侵权。

  对此,被告茅台葡萄酒公司及其运营商的代理人均表示“不予认可”。两家被告的代理人认为,原告当初设计方案时,茅台葡萄酒公司和运营商都参与其中,双方对设计方案的著作权应是共同享有,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

  据了解,由于要求补充证据,7月初将再次开庭。本报将继续关注上述案情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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