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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家超市销售过期黄酒

2014-07-14 16:28:00来源: 阅读量:6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家超市销售过期黄酒,受到当地工商部门的查处。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文规定,包括酒类在内的食品一旦保质期过期,是不能继续销售的。6月23日,消费者赵某在该超市以每瓶33元的价格,购买10瓶“石库门”牌黄酒。回家后发现这10瓶黄酒均已过保质期,就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工商部门受理投诉后,立即对当事超市作出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超市的货架上,发现了同样过期的“新红标”、“新黑标”黄酒各一瓶,与投诉人的投诉内容相吻合。随后,执法人员又对投诉人提供的实物和销售小票进行核查,确定该批“石库门”牌黄酒的型号分别是“新红标”和“新黑标”,生产日期是2010年10月,保质期为3年。也就是说,投诉人在购买该黄酒时,其保质期已经超过近8个月。
 
    面对工商部门的调查,超市业主吴某承认这批黄酒是自己出售的,原因是工作人员的疏忽,还有超市的货物太多、有所疏漏,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认可。随即,工商执法人员按照国家 《食品安全法》 相关条款,对当事超市库存的2瓶“石库门”、销售过期黄酒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理。同时,该超市也按买一赔十的比例,向消费者作出3000元的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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